劳务分包合同中质保金到期未付,承包人有权主张支付及逾期利息
发布时间:2025-09-14 作者:惠阳律师邱文峰 来源:惠阳律师邱文峰
【律师分析】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若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与期限,当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发包人支付质保金。同时,对于逾期支付质保金产生的利息,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但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行为,承包人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这是因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质保金会占用承包人资金,造成其资金占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包人主张逾期利息属于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合理范畴。
质保金支付期限需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确定,若合同约定 “保修期壹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则需先明确保修期起算时间(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再计算出质保金的具体支付届满时间。超过该届满时间未支付的,即构成逾期,利息应自届满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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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1303民初3286号
原告:黎某,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黎某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延迟支付利息265元(按照银行间同业期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的计算,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被告支付完毕);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园建班组承包合同》,工程按进度付款,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1年满后支付。本案工程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验收,保修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则质保金支付日2023年12月1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质保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园林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一审判决书;3.二审判决书。
被告未答辩。
被告庭后提供如下证据:1.维修通知函;2.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2月10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园建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景观项目、项目园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工程具体进度由甲方统筹安排,施工班组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进行施工组织。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按月进度拨付进度款,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完成的产值,并跟踪甲方现场负责人于15日前审核完毕送至成本部进行核算。甲方于次月20日前按乙方每月完成合格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完成总额的85%,工程验收合格并收方结算后(工程完工后15日内应组织验收及收方结算),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壹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予以了施工。
另查明,原告曾就案涉劳务合同将被告诉至本院[案号:(2023)粤1303民初2918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粤130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22年11月30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显示惠州某万荟花园项目二标园建、绿化、水电已完工。2023年1月11日《黎某劳务班组(惠州市万科万荟项目)工程量单》载明因惠州某万荟项目园建二标建设需要,聘请黎某劳务班组做园建劳务工程(包工不包料),项目自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完工。经双方现场核实工程量及确认零星用工量,如下:1、完工的工程量造价: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2、零星用工费用: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以上两项合计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己付款870000元(大写捌拾柒万元整),剩余款330000(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原告在该工程量单乙方劳务班组负责人处签名捺印,项目负责人处由案外人王某、林某二人签名捺印。该判决认为因原告个人无承包资质,故案涉《园建班组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该判决还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30000元,因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应扣除为届履行期的质保金60000元(1200000元×5%)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270000元。该判决判项为: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某支付劳务费270000元;二、驳回原告黎某其他上述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并提起诉讼。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2023)粤13民终7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时,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劳务费实际上是质保金。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结合案涉合同第七条有关质保金60000元(1200000元×5%)于保修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质保金60000元应于2023年12月23日前支付。虽然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证据,但原告以该证据无法认定系原告原因导致为由而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质保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不当,应自2023年12月24日起算。对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某支付劳务费(质保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2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3元,由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53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原告黎某预交的受理费653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邹某友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某平
书 记 员 吴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