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权利
发布时间:2024-04-16 作者: 来源:
惠阳(大亚湾)律师认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如因非婚生子女而对其遗弃,虐待,不支付抚养费等行为,导致非婚生子女死亡或重伤的,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根据以往判例来看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粤1303民初1861号
原告黄慧嫦,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贺忠泽,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良,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黄慧嫦诉被告陈勇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慧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女儿陈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支付原告女儿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未支付的抚养费104400元。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女儿18周岁止的抚养费1128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2005年谎称未婚与原告谈恋爱,致原告怀孕并于2017年3月16日生下女儿陈某,陈某出生之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一共只支付了42000元抚养费。并且已多年未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以每月被告应支付1200元抗养费为要求,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的非婚生女儿陈某(公民身份号码:)归原告黄慧嫦抚养;
二、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7月28日止,被告陈勇良尚欠原告黄慧嫦应付未付陈某的抚养费8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陈勇良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三、由被告陈勇良自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黄慧嫦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陈某年满18周岁;
四、原告黄慧嫦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慧嫦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思友
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
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文
赖 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