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告诉:离婚时,婚后买房出资不同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4-03-19 作者:婚姻家事惠阳律师(大亚湾律师)13825405288  来源:

本文是在惠州市惠阳大亚湾人民法院办理多宗婚姻家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归纳总结的婚前买房中的出资、登记不同情况下的房产认定归属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情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产分割

离婚诉讼中审理的重点与难点

婚后买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如何区分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双方财产

惠阳邱文峰律师一张图回答

婚后房产归属问题

    一、一方出资

1.一方婚前财产全额出资: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为出资方个人所有;

(2)登记在对方/双方名下,如无约定,视为共同共有,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2.一方婚前财产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个人财产,但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对方/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出资买房

1.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会重点审查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实是赠与,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时将房屋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无其他约定,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登记在对方/双方名下,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不论登记在哪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1.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