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5-12-27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家事律师邱文峰律师分析,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核心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应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当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约定的抚养方式不利于子女成长时,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中,原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再婚且无固定收入,抚养能力和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变化;而原告有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同时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符合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原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现住香港。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2200。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相识后一起同居生活,××××年××月l1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年××月××日双方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恪不和于2006年7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陈某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其实女儿也一直由原告负责抚养,现因被告再婚,且被告没有固定收入,为明确原告抚养权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请,请求判令:1、判令女儿陈某丙归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陈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开始同居生活,××××年××月l1日生育小孩陈某丙。××××年××月××日,双方在本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11日,双方因性格不和签订协议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生小孩陈某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5年6月8日,被告与他人登记再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婚生小孩陈某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婚生小孩虽然在双方离婚后协议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已与他人再婚、且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小孩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已不适宜。而原告现居香港有正当职业、每月有固定收入来源,能够为小孩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且该小孩亦向本院提交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跟随原告生活,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该小孩现变更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自行负担该小孩的抚养费,依法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原婚生小孩陈某丙(身份证号:××)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款。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陈某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