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赡养费数额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5-12-06 作者:惠阳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家事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律师分析】惠州市惠阳区家事律师邱文峰分析,《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判断子女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核心在于父母是否符合 “无劳动能力” 或 “生活困难” 的情形。即使父母有一定的财产,但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能力显著下降,且缺乏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子女仍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的数额确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如赡养人自身的抚养义务、收入状况等)以及赡养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考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91民初126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菁,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1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慧菁,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今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生有一子一女,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曾于2007年底通过被告卖出小屋7间、楼房1栋,卖房款直接给了被告。2017年12月5日,被告无故把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无经济收入来源,无家可归,被告拒不支付赡养费,拒不收留原告,如今原告因病需做手术治疗,被告不愿支付医疗费,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一、被告愿意每月承担500元,因为被告也有四个女儿要抚养,原告还有一个儿子,可以承担赡养责任;二、原告在老家是有医疗保险的,医保之外的费用应当由原告儿子承担,被告负担不起这个费用;三、被告愿意提供一套房子给原告居住,但原告不愿意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年与田某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1。2018年4月2日,原告因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急性加重期)进入公安县毛家港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4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8日,原告在湖北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眼白内障,2.急性青光眼,3.肺气肿,4.膀胱壁新生物。原告为此实际支出医疗费4849.16元(总计医疗费12654.25元,其中公费7805.09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及后续医疗费,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明,原告张某某在老家拥有责任田。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原告在老家拥有责任田,但原告已年满60周岁,劳动能力下降,需要子女赡养,被告及其弟弟张某1均应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印发的粤高法〔2017〕15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414.8元,本院酌情确认原告每月赡养费为1000元,由被告负担50%即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原告去世时止。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100000元,因该费用还未实际发生,数额无法确定,本院亦无法进项估算,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今后原告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自2018年5月2日起,于每月2日前按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500元至原告张某某去世时止,本判决生效时已确定的赡养费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