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压力一起刚出生患病婴儿构成遗弃罪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 来源:
【案件事实】016年5月12日10时18分,被告人陈某的妻子朱某某在惠州市**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陈某君,因陈某君患有先天性肛门闭锁,医生建议转到广州或深圳**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人陈某迫于经济压力,于2016年5月14日12时许为陈某君办理出院手续。被告人陈某和其妻子四处打听是否有亲戚愿意收养男婴,但没有着落。出院当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将男婴陈某君用纸箱装着放在摩托车上,驾驶摩托车沿**路从大亚湾往**方向行驶,途经**路变电站路段发现有修路标识,遂将陈某君抱出纸箱,放在该路段缺口处,随后离开现场。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某对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综合考虑本案的后果、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陈某的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且陈某君已抱回由其继续抚养,为了让其更有利于照顾好陈某君和家庭,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9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身份证号码3403****7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某投资有限公司st技术部程序员,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的妻子在惠州市**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因患有先天性肛门闭锁被转入深圳市**医院进行先天性肛门闭锁伴直肠尿道造瘘术处理,因该小孩还患有动脉导管未闭及先天性斜颈疾病等疾病,陈某感到自己没有办法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于2016年5月14日12时许为小孩办理出院手续,并决定如果没有人收养小孩就将小孩遗弃。当天22时许,陈某将小孩用纸箱装着放在摩托车上,驾驶摩托车沿**路从大亚湾往**方向行驶,途径**路变电站路段发现有修路标识,遂将小孩抱出纸箱,放在该路段缺口处,直接离开了。
5月15日7时30分许,途经**路变电站的路人发现该小孩并报警。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人民医院产科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缓刑。为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且当庭认罪,表示会继续给小孩治病,并照顾好家庭。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10时18分,被告人陈某的妻子朱某某在惠州市**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陈某君,因陈某君患有先天性肛门闭锁,医生建议转到广州或深圳**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人陈某将陈某君转入深圳市**医院,医生说肛门闭塞一般都会影响心脏。经检查后,发现陈某君患有直肠漏、先天性心脏病及先天性斜颈疾病等多种疾病,为了缓解陈某君不能拉大便的痛苦,被告人陈某让陈某君住院治疗,并进行先天性肛门闭锁伴直肠尿道造瘘术处理,花去医疗费8117.17元,医生建议对男婴陈某君分多次手术治疗,并告知被告人陈某,该男婴可能手术后会有后遗症。被告人陈某迫于经济压力,于2016年5月14日12时许为陈某君办理出院手续。被告人陈某和其妻子四处打听是否有亲戚愿意收养男婴,但没有着落。出院当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将男婴陈某君用纸箱装着放在摩托车上,驾驶摩托车沿**路从大亚湾往**方向行驶,途经**路变电站路段发现有修路标识,遂将陈某君抱出纸箱,放在该路段缺口处,随后离开现场。次日7时30分许,途经**路变电站的路人刘某某发现该男婴并报警。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人民医院产科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君发还给被告人陈某及其妻子继续抚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惠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病情记录、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医疗收费票据、病人住院费用清单,证实朱某某的入院记录、新生儿的疾病诊断及治疗费用的情况,经诊断朱某某的bb患有先天性肛门闭锁伴直肠尿道瘘术后、动脉导管未闭、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皮肤感染、先天性斜颈、左肾积水、新生儿贫血、结膜炎。
2、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证实朱某某bb在2016年5月12日入院,5月14日出院,花去医疗费8117.17元。
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陈某的儿子陈某君出生时间是2015年5月12日。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5月16日在惠州市**人民医院产科被抓获归案。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5日7时30分许,我驾驶摩托车至澳头上班,期间因为尿急就走到**路变电站对面的草丛,发现有一个红色棉被裹着的婴儿在哭,于是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2日10时18分许,我在惠州市**人民医院产科生产出一名男婴,婴儿出生后患有肛门闭塞,就转往深圳市医院做手术治疗。之后我丈夫陈某就打电话跟我说治疗小孩费用要十多万,也借不到钱治疗,这个小孩就不要了。我和丈夫决定不要小孩后,就由我丈夫处理了小孩。
(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12日10时30分,我小孩出生后就患有先天性肛门闭塞,医生建议我将小孩转院到广州或深圳**医院治疗。当天19时许我将小孩转入深圳市**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说肛门闭塞一般都会影响心脏的,经检查后,发现小孩有直肠漏、先天性心脏病及先天性斜颈疾病,医生说手术要分三次做,小孩可能有后遗症,我看小孩不能拉屎,会很难受,我就决定让他做腹部肚脐开漏手术。由于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办法承担,妻子住院又要钱治疗,又是我一个人上班,经济压力非常大。我让妻子联系有没有人愿意收养,妻子联系了没有亲戚愿意收养,所以就决定将小孩遗弃,让别人捡养他。5月14日12时许,我帮小孩办理出院手续,至22时许,我将小孩放入一个小纸箱,骑着摩托车将小孩遗弃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正在修路的路段缺口处下面泥土路的路面,路面两旁是草丛,距离大马路往**方向约10米远,也是为了修路工人更好的发现小孩。遗弃时小孩腹部开了一个口,小口上挂着排泄物袋,外面用一个小红被包裹着,再用粉红边的毛毯包裹。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地点位于大亚湾区**路变电站路段北侧泥路上。
(五)微信聊天记录,“明天把小孩带回来给我看看最后看一眼,他姐姐看一眼行吧”“要是送人。也要把小孩抱回来给我看看,这样我才甘心”,证实陈某和其妻子朱某某聊天不要小孩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遗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后果、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陈某的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且陈某君已抱回由其继续抚养,为了让其更有利于照顾好陈某君和家庭,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宇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