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需优先考虑子女意愿及抚养能力

发布时间:2025-11-09 作者:惠阳离婚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来源:惠阳离婚律师邱文峰18948272868/13825405288

变更抚养关系需优先考虑子女意愿及抚养能力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婚生女陈某 2 已满 8 周岁,其明确表达更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同时,原告有稳定收入、自有房产,且长期实际抚养陈某 2,具备更优抚养条件,符合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裁判原则。被告经济能力较弱,且未实际参与陈某 2 的日常抚养,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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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8)粤1303民初5354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大女儿陈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至小孩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女儿陈某2于××××年××月××日出生,在××××年原告和被告和他哥暂住他姐姐的一个空单元里,小孩××××年××月××日出生后,被告要照顾原告,没有出去工作,而他哥也没有工作,每到吃饭时间他哥就出现,吃饱就消失,而被告觉得很正常,有天晚上半夜,被告他哥踢开原告房门,对原告一顿暴打,之后原告就带小孩外出到佛山下租房住。有一天傍晚,小孩突然哭声不止,再一看小孩整个脚都肿胀了起来,情急之下叫车带小孩到佛山人民医院看急诊,但医生左看右看,连转了几个科,甚至到骨科去看,到最后医生说,先回去观察,到半夜如果哭了再过来,半夜小孩几度醒来,翻滚大哭,而租住地在佛山××乡下,半夜叫不到车,只有等天亮了,天刚亮有公交车的时候,原告独自背着小孩回到广州越秀区儿童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说没事,开了一支药膏涂了几次,小孩不哭不闹了,经过这次事件,我对被告说,还是搬回广州,因为广州我们之前住的那套房的楼下

不远就是越秀区儿童医院,以后小孩有什么事,能第一时间赶到医院,但是被告不同意,只抛来冷冷的一句:“现在不是没事了吗?”在极度失望之下,原告娘家弟弟亲自开车上佛山,接我和小孩回了娘家,当时小孩一岁七个月,之后小孩一直由娘家弟媳照看教育和读书,往返接送家里和学校,这么多年,都是弟媳无怨无悔的照看,现在小孩8岁,己上小学二年级,期间业余时间家人还替孩子报了钢琴班、舞蹈班,没有离婚之前,被告每个月会寄出二千多、一千多、几百不等的金额回去给弟媳作为小孩的生活费,离婚之后,被告一度回原告娘家欲带走大女儿陈某2,原告家人由于考虑被告单身一人,既要上班又要照顾小孩,可能会分身乏术,所以经过商量,被告同意大女儿陈某2继续留在娘家读书和生活。但是从此之后,被告再没给小孩寄过一分钱,甚至电话也不打,有时候小孩要找爸爸,被告都不听电话。小女孩陈某3由于脑瘫,需要住院治疗,被告照常玩失踪,不但不看小孩,甚至小女儿打通他的手机,他只一句“你自己过了,爸爸不理你了”就挂了电话。带小孩住院、检查、照看都是原告忙前忙后,甚至所有医药费用被告一分都没有出。综上,恳请法官不要拘泥于一人带一个孩子的问题,做出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尊敬的法官,孩子的命运掌握在您的手中,现恳请您变更大女儿陈某2的抚养权,我会全心全意抚养两个小孩。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3、户口本;4、民事判决书;5、房产证;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说的都是无中生有,诬陷被告亲属和我。现在离婚又到法院告状,上次法院己判,抚养小孩的事,她不执行也就算了,总之就是要钱,我是不同意的。而今又想要陈某2的抚养权,她根本养不起。我要求法院协助我把女儿陈某2接来抚养。我认为许某不能抚养女儿。我请求两个女儿陈某2、陈某3判给父亲陈某1带走抚养,抚养费与抚养权由陈某1一人负责,原告不准干涉,无需原告付抚养费。最后,本人的意愿是维持法院第一次的判决,大女儿陈某2的抚养权给陈某1抚养,小女儿陈某3由许某抚养。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执行裁定书。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1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陈某3。原告因夫妻矛盾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粤13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婚生女儿陈某3由原告许某抚养至十八周岁并负担抚养费;婚生女儿陈某2由被告陈某1抚养至十八周岁并负担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不履行生效判决,不同意将大女儿陈某2交由被告陈某1抚养,被告陈某1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撤销执行案,现原被告女儿陈某2随原告在广东省××县生活、学习至今。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大女儿,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经本院询问,陈某2希望父母和好,与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实在要选择一方,更愿意与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又查,原告许某有自己名下的房产,自称在广东省××县遂城镇**沐足店做管理,年收入15万元左右;被告陈某1自称在超市做防水工作,月工资3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陈某2现已年满8周岁多,系未成年人,是原告许某及被告陈某1的婚生子女。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后,原告许某一直抚养照顾陈某2并负责接送陈某2上学,尽到母亲责任;原告许某有自己名下的房产,自称有稳定工作且年收入15万元左右;况且陈某2愿意随母亲许某共同生活;原告许某自称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而陈某2与陈某3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姐妹两个一起由原告许某抚养更有利于两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告许某请求抚养婚生女儿陈某2,事实理由充足,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1负担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某1虽然也提出要求直接抚养两个女儿,但被告的经济能力明显不如原告,且陈某2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陈某1对两个女儿依法享有探视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1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许某负责抚养成人,无需被告陈某1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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