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为受害人筹集医疗费属于逃逸吗?法院这样判。
2022年2月3日20时14分许,张某驾驶粤LP××××号小型轿车沿博罗县力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力神大道与将军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撞住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杨某、罗某及杨某推的小推车内坐着的罗某雅,致使杨某、罗某及罗某雅受伤。2022年5月26日广东省博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1621120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罗某在医院住院进行了治疗,花去了医疗费,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前,杨某的被扶养人有其父亲杨某(1952年12月26日出生)、二女儿罗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三女儿罗某雅(2018年12月18日出生)。2021年3月18日,西华县艾岗乡杨庄行政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村四组村民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2195212××××,老伴已去逝,育有三名女儿,大女儿杨某,身份证号:412721197812××××,二女儿杨白*,身份证号:412722197911××××,三女儿杨培*,身份证号:412722198206××××,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2021年3月20日,该村委会又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杨某,男,汉族,现年70岁,身份证号:412722195212××××,自老伴去世之后,整个人精神失常,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且已丧失劳动能力,并曾多次走失,经村里人和朋友多方寻找才找到。考虑到其自身安全情况及避免再次发生走丢事件,现住在其二女儿杨**家中,并由杨**公婆照看。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惠阳太平洋财险公司是否对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是否应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免责。 惠阳太平洋财险公司 认为:虽然张某辩称只是驾车驶离现场为受害人筹集医疗费,且张某对受害人进行了及时救助、垫付医疗费并及时报警、报险。但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属逃逸行为。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罗某受伤,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对杨某、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惠阳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故杨某、罗某的损失应首先由惠阳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