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民事律师:事先约定购房返现的,中介私吞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4-05-14 作者:惠阳民事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鹿萱

说好的买房返现,没想到房子买了,返现款却被中介私吞。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陈某支付返现款1万元。

法院查明,2021年,温州市民陈某计划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了客户信息,之后很快就接到了温州某房产中介公司经纪人李某某的电话。电话中,李某某向陈某承诺房屋成交后可返现1万元。

2021年5月29日,陈某认购一套房屋,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7月27日,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随后,陈某要求李某某按约定返还佣金,但李某某却拒不返还,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将其告上法庭。

经查,2022年7月29日,被告李某某向所属中介公司开具《免责协议》,载明:“现本人已收到佣金提成6702元,客户返现金额1万元。”随后,法院调取涉案房屋的成交佣金结算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明中介公司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佣金并已收到款项。

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中介公司已与房产公司结算佣金并已收到款项,足以表明陈某的认购、付款均符合房产公司规定的结佣条件。现陈某完成房屋交易逾两年,被告李某某早已从中介公司领取了客户返现金额1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款项,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遇到中介人拒付返现款项的情况,要保存好合同、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中介公司宣传资料、房屋交易成功等相关证据,向房地产经纪协会、市监局等社会团体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