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程中换中介 是否跳单视事实定

发布时间:2024-05-14 作者:邱文峰律师 1382540528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李楠楠

因购房需要,2022年4月9日,张某某委托某房产代理公司与其一同查看预购房屋实际情况,后因成交价格高放弃购买。同年4月10日,张某某与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中介房屋买卖合同。某房产代理公司认为张某某接受了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看房服务,故诉至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某某向其支付中介费用,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张某某认为,自己和原告只是达成看房关系,而非购买关系,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原告在得知被告购房后经常打扰原告生活,并索要看房费,其已支付原告看房费20元,原告收了看房费,已经完成看房交易。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看房和支付看房费20元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就房屋购买价格、中介费金额、中介服务内容等中介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其已经促成双方达成案涉房屋购买价格,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该房屋出售来源于房主在网站上发布的出售信息,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并非原告独有,在原告带被告看房前,被告已获知该房源信息并看房,且被告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不足以证实存在减少或逃避自己应当支付中介费的行为,故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跳单”行为。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是否构成“跳单”,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本案中,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