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  来源: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宏某公司通过法院拍得某厂房、设备后又将设备转让给立某公司,后立某公司将设备以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君,王某君委托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成进行转卖,刘某成以蓝某公司名义与杨某东工资124万元,但经洽谈,杨某东未将上述设备出售成功。

  2021年1月,杨某东向五莲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蓝某公司的上述设备查封,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函担保。五莲县法院裁定查封上述设备。王某君提出异议申请,主张上述设备归其所有,请求解除保全,该院驳回王某君的异议请求。后王某君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王某君提供保证金,请求变更保全措施,五莲县法院解封案涉设备,冻结保证金。经审理后确认查封的案涉设备归王某君所有,后裁定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2021年10月,王某君将案涉设备以210万元进行了出售。

  2021年1月,杨某东起诉蓝某公司偿付劳务费124万元,五莲县法院审理后驳回杨某东的诉讼请求。后杨某东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日照中院按杨某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焦点】

  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损失及诉责险赔偿对象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类纠纷实质为侵权责任纠纷,应重点从申请保全人有无过错、申请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

  关于申请保全人杨某东是否存在过错。审查申请保全人有无过错,应以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而不应仅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杨某东与蓝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并不是判断杨某东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唯一依据,还应重点审查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刘某成联系杨某东的初衷、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保全裁定书送达后杨某东与刘某成的通话内容可以看出,杨某东对案涉设备在保全时非蓝某公司所有是明知的,杨某东对案涉财产保全存在主观故意。

  关于申请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财产保全行为错误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结合保全财产所有人持有保全财产的目的、是否向法院主张处分权等因素,来判断保全行为是否阻碍了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在设备查封期间,王某君先后提起保全异议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积极主张处分权,错误的保全行为阻碍了王某君行使处分权,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处分权受限并不一定导致利益受损,损失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本案王某君以150万元购买案涉设备,目的在于盈利。由于受市场因素导致价格波动,在保全结束后王某君以210万元价格出售案涉设备,王某君总体利益并未受损。故五莲县法院认定王某君因财产保全错误未遭受利益损害。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杨某东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约定“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贵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仅对保险被申请人即蓝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保单保函中载明被申请人主体为何,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均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故保险公司对因杨某东的保全错误而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王某君承担保险责任。但因王某君总体利益未受损,故保险公司无需对王某君赔偿费用。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如何对损失及诉责险赔偿对象进行正确认定的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权,在保障裁决得以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当事人滥用此项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的,申请人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呢?损失和赔偿对象又该如何认定呢?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应当根据以下审判思路予以正确把握。

  1.财产保全错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具有持续性特征,应综合审查。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对采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列举方式加以规定。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申请保全错误未被列举为特殊侵权行为,故财产保全错误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财产保全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审查,还应着眼于整个财产保全期间,对重要时间节点应予以重点关注,既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明知该财产的权利归属、是否具有正当的申请权利基础及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审查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是否审慎对待保全行为,是否在出现足以认定构成保全错误时等情形时仍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在以上因素的综合审查下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过错。本案从刘某成联系杨某东的初衷、杨某东与蓝某公司签订的协议、杨某东因与蓝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时的主观认知、双方微信聊天及保全裁定送达后杨某东与刘某成的通话内容等因素看出,杨某东对案涉设备在保全时非蓝某公司所有是明知的,杨某东对案涉设备保全存在主观故意,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权利正当性,而且在保全裁定送达后其明知保全错误也不积极申请解除,应被认定为具有保全过错。

  2.损失的认定应以实际总体利益是否受损为计算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据此,被保全人的损失计算应以被保全财产在构成保全错误时与保全结束时为起止时间点,同时考虑到财产受市场影响价格有涨有跌,损失范围的认定应以直接损失、总体利益是否受损为限,还需要考虑所有权人持有财产的目的、获得财产时的对价等因素。本案因杨某东申请保全错误,致使案涉设备被查封,其所有权人王某君虽然多次主张权利,但仍无法处分,客观上阻碍了所有权的行使,构成损害。对其损失,综合考虑以案涉设备购买时的150万元为损失起算点、以解封后卖出价210万元为损失截止点,相比较王某君总体利益并未受损,故五莲县法院认定王某君因财产保全错误未遭受利益损害。

  3.诉责险的赔偿对象不应限于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即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果因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诉责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是申请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未来可能因申请错误而需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但诉讼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也可能对案外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经法院审查财产保全构成错误的,诉责险的被申请人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因此,无论保单保函中载明的被申请人是谁,担保人均应按照保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保单保函虽载被申请人为蓝某公司,保险公司抗辩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仅对被申请人蓝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君非被申请人,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君作为案涉设备所有权人,系损失的实际承受者,故保险公司应对其履行保险责任。

  综上,申请财产保全构成错误的,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的审查应基于整个保全期间,应从提出申请时是否明知实际权利人或自己是否有正当权利基础或知道保全构成错误时是否积极申请解除保全等因素综合审查。保全构成错误不一定造成损失,损失的认定应以总体、实际利益是否受损为限,以保全构成错误时和保全解除时为计算损失的起止点。诉责险的赔偿对象也不应仅限于保单保函中的被申请人,而应包括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