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难题

发布时间:2025-09-13 作者: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当事人周某是惠州某家具厂的员工,其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发生工伤时已65周岁。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被告知应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后周某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结果仲裁委直接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周某向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蔡正伟律师求助。在蔡正伟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终周某成功认定工伤,并获得了工伤待遇。

实践中,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奋斗在一线工作岗位,如何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成了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结合本所办理的大量超龄工伤案件,解读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关于工伤认定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为此,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必要的前置程序。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是否必须提供劳动合同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法条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中的“证明材料”应指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拟制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并未规定一定要提供劳动合同。

关于超龄工人劳动关系问题。其实社保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从来就没有把超龄工人排除在外,之所以有这样的争议,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就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只是之前的劳动合同出现了终止的情形,而不能等同于以后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劳动合同与其他非要式合同一样,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样的道理。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养老权益,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来说,只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为此,〔2015〕民一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院答复中强调的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见,前述养老待遇是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另外,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故从时间对应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此,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超龄工人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本案周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且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的对象从未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外,特别是202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