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5-09-06 作者: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惠州某实业公司将其宿舍楼建设工程发包给惠州惠阳区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23年初,在工程建设完成约80%时,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和结算产生矛盾,发包方惠州某实业公司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惠州惠阳区某建筑公司退场后,发包方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对案涉施工,并完成工程。后惠州惠阳区某建筑公司以要求支付工程款为由,将发包方惠州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发包方惠州某实业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发包方惠州某实业公司已经使用案涉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承包方惠州惠阳区某建筑公司有权请求按合同约定计付工程款。

律师观点: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须保留证据并通知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承包人拒绝的,才有权请求减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此外,本案中,发包方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将丧失工程质量抗辩权(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